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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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722.53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69.1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1505元,被告***负担322.5元,被告***负担322.5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