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4452.56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114元,由被告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