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深蓝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夫妻共同财产。***、***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青岛深蓝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56元,减半收取174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蓝农业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85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