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护理费2880元、误工费27569.76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0749.7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费用63.80元的70%,计款44.66元;以上两项合计40794.42元。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原告***负担17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398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69元,予以退还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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