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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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67855.47元及利息689.16元、罚息89409.9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7日,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2.9001875%计算),并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赔偿律师费15000元; 二、被告***、***、南京志峰科技服务中心、南京亿园龙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414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南京志峰科技服务中心、南京亿园龙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