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重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重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986124.07元、利息罚息900837.24元,合计5886961.31元(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18年6月14日),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72%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90000元;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玄武大道XX号XXXX山庄XX街区X幢-X、玄武大道XX号XXXX山庄XX街区X幢-X、玄武大道XX号XXXX山庄XX街区X幢-X三处房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南京重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重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39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南京重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