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告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被告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8-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