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凯裕尔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04958.29元、罚息274722.62元,合计1579680.91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并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900577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74000元; 三、被告***、***、***、南京凯尔裕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凯尔裕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南京凯尔裕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