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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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利嘉城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与原无锡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无锡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自2020年7月29日起解除; 三、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合计1275000元; 四、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十日内自行前往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取回涉案灭蚊灯自动线; 五、驳回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计5525元,由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27.5元,由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9.5元,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