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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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709.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的利息775.62元、罚息51.3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4元,保全费415元,以上合计809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