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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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35.51元、利息81.15元(截至2018年11月23日),并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