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274.66元及2019年3月8日之前的利息1204.28元、罚息46.89元,并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3月9日起至所欠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时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付款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