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民初3862号 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950731923),住***。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91118Q),住***。 法定代表人:高漂红。 被告: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6261024L),,住***。 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威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