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民初3862号

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950731923),住***。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91118Q),住***。

法定代表人:高漂红。

被告: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6261024L),,住***。

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威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迪维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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