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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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北仑区别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别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别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