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手续费8950.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含复利)人民币5650.67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新版《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98元,合计人民币5115.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负担人民币13.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102元。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