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4民初610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亚辉,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81004089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国际企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

负责人:邓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97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的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保险金额为273782元,并投保的有不计免赔率。2020年3月24日,杨智慧驾驶豫P×××**小型轿车行驶在沈丘县××(长安××)处,碰撞住童永贞驾驶的豫P×××**轻型普通货车的尾部,造成原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智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了维修费79710元。因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诉,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是在被告处投有保险,被告公司同意调解并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4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400元整,并将该款汇入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石家庄新石中路支行,卡号:62×××17),于2020年11月30日履行完毕;

二、原、被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此事再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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