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中西药采购供应站 郑州唯爱康中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唯爱康中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中西药采购供应站支付药款562368.34元及违约金(以562368.34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禹州市中西药采购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9元,减半收取3926.5元,由原告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