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梁丰百货便利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梁丰百货便利店货款5万元。

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元退还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梁丰百货便利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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