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格瑞克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郑州格瑞克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港汽车维修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港汽车维修中心支付修车款12,222元;

二、驳回原告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港汽车维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港汽车维修中心负担947元,由被告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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