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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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恒裕铝业有限公司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 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苏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恒裕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梅村银(流)借字第Q1812-046号]; 二、被告梅州市恒裕铝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7100000元,利息324286.3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及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给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苏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梅州市恒裕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7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