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达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达越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康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达越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达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6月17日利息、违约金共计为371441.10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利息、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2元,减半收取12341元,由原告北京达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6元,被告南京达越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