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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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雄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佛山市高明雄业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雄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860元; 三、被告佛山市雄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9188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698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6元,减半收取6368元,保全费4988元,合计11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雄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382元,原告广州市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74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4382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