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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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创世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创世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泉州市创世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2元,由原告***负担4090元,被告泉州市创世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2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泉州市创世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