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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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493.64元及违约金(截止2020年5月14日为26534.96元,2020年5月15日之后,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1600元; 以上第一、二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中工程款70493.6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34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