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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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 上述一、二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得富布业经营部、通州区川姜镇普莎布业经营部、通州区川姜镇帛合蓝布艺经营部、通州区川姜镇聚鑫布业经营部对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87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4元,由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得富布业经营部、通州区川姜镇普莎布业经营部、通州区川姜镇帛合蓝布艺经营部、通州区川姜镇聚鑫布业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1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