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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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钢材款257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钢材款257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