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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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 西安恒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117执927号 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西安航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2019)陕0117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高陵县支行泾河工业园区分理处 账户名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用存款账户) 账号:95×××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29-8691**** 本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街七十二号邮编:710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