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 周口经济开发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口经济开发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