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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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107000元,共计12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剩余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8962.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已经垫付原告***医疗费3500元,该垫付款由被告***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理赔款中支取。 案件受理费6885元,由原告***负担767元,由被告***负担6118元;保全费220元、保全担保费3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