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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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1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11月5日利息669.16元、罚息1256.75元、复利149.92元;从2019年11月6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