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升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恒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39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恒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德升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