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55,48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755,480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9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2.5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70元(已付人民币2,502.50元,余款人民币5,06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