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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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599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住***。 负责人:魏伦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广东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美容,广东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威。 案件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2377.6元(其中本金2000元、利息133.83元、罚息217.25元、复利26.52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程序性问题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争议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即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含一般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贷款资金流向一览表(被告于2017年9月24日支用2000元)、账户管理一览表及对账单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限被告胡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元及支付利息133.8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的罚息为217.25元和复利为26.52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的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剑锋 人民陪审员 王玉珍 人民陪审员 苏佩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黎芷韵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