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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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 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浩伦园艺植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098994.92元及违约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9098994.9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即年利率9.24%计算); 二、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在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66元,由被告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告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