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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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嘉合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5045元,共计1704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5045元,共计170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负担163元,由被告***负担163元,由原告***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