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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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7080.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7933元,余款30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车辆评估费共计5187元,款已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应返还原告***垫付款79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4元,依法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负担514元,由被告***负担1513元。重新鉴定费3870元(已由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