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7080.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7933元,余款30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车辆评估费共计5187元,款已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应返还原告***垫付款79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4元,依法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负担514元,由被告***负担1513元。重新鉴定费3870元(已由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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