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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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94751654.6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罚息为6836799.24元,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对被告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88号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为562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为50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为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42元,由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按担保债务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42元;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