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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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损失人民币10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91797.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元,由被告浙江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阿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