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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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枫宇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900000元,支付利息996064元,并以2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以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荆门市象山二路房屋(房产证号:**0202040**)和万华城房屋(合同编号:JM17005906)的价值为限,对被告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83元,减半收取计19042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042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