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山管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龙口市参驾疃弹簧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山管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龙口市参驾疃弹簧厂加工费10300元及利息(以10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龙口市参驾疃弹簧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龙口市参驾疃弹簧厂负担69元,由被告山东泰山管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