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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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1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88,728.1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70.00元,由原告***负担4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负担1177.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950.00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591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负担3273.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64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9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