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店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店信用社借款本金449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12508870.07元,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93元,减半收取61896.5元,由被告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