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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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郑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原告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上自行建设的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小餐厅及其安装的锅炉拆除;并同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拆除上述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小餐厅之日起的土地占用费用,按租金29221.28元/年计算。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郑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