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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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5962.57元; 二、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1月12日利息5438.13元、罚息166.1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罗家墩60号广电?江湾新城三期26栋1单元8层2号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74元、公告费43元,共计25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