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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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6166.94元、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86元(注: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以52146.9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以42166.94元为基数计算,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6166.94元为基数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合计29652.94元; 二、被告***、怀远县中润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怀远县中润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