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易县乾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公估费、施救费共计71645元。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

裁判日期 2019-12-7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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