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昌黎县振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费48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欠付的施工费489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保全费609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