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辛集市鼎睿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辛集市鼎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辛集市鼎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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