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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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唐山顺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景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为04×××85的存款200万元; 二、冻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857号判决书中确认的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的工程投资款1547527元及利息(200万元以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