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京山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面积为125.46㎡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国用(2004)第11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1幢1单元1层101室建筑面积为56.98㎡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17749),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石龙镇丰谷街1幢建筑面积为762.51㎡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6233),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560.89㎡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房权证新市镇字第**)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141.77㎡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房权证新市镇字第**)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32号7幢1单元1层102室建筑面积为129.12㎡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市房权证新市镇字第**)为三年; 七、冻结债务人张清下欠被申请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2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张清不得对本案债务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张清要求偿付的,将租金提存至本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京山市财政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