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京山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面积为125.46㎡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国用(2004)第11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1幢1单元1层101室建筑面积为56.98㎡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17749),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石龙镇丰谷街1幢建筑面积为762.51㎡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6233),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560.89㎡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房权证新市镇字第**)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141.77㎡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房权证新市镇字第**)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32号7幢1单元1层102室建筑面积为129.12㎡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市房权证新市镇字第**)为三年;

七、冻结债务人张清下欠被申请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2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张清不得对本案债务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张清要求偿付的,将租金提存至本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京山市财政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8-27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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